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,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,依精算結果調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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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: 2024-09-12 09:58:55  點閱:269
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

發文字號:府人給字第1130338042號

附件:銓敘部函(電子檔1個)

主旨:公教人員保險(以下簡稱公保)之保險費率,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,依精算結果調整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銓敘部113年8月30日部退一字第1135730918號函辦理。

二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:

(一)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7.22%。

(二)適用基本年金(35年)之被保險人調整為8.89%。

(三)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。

三、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。